民政部对“关于在社区、乡镇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作者: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9-11-25

 

民函〔2019654

冯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社区、乡镇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非常专业,对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社区养老服务,是以社区为依托,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或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和产品的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顺应了大多数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意愿,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围绕贯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业”的任务分工,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的要求,民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力实施社区养老相关重点项目。会同财政部继续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系统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做法,部署开展第四批改革试点。配合发展改革委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计划,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

  二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针对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政策的操作性指引,切实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三是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指导地方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四是配合发展改革委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行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运营、价格合理、充分竞争,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紧形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抓紧筹备成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

  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社区的资金,持续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建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整合,增强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集中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使老年人补贴制度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成熟之前,解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的重要制度设计。抓紧落实社区养老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专业队伍。继续建立健全社区养老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程,采用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技能鉴定、从业补贴、表彰奖励等予以支持。

  四是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监管,不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研究出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宣传、综合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作,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性服务。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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