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作者:   来源: 河南日报  2021-11-23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11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广东、山东、天津、深圳等十多个省(市)进行相关立法。

  《条例(草案)》拟将我省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提高至0.2平方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河南人均养老服务用地拟提高至0.2平方米

  《条例(草案)》共987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其中,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首先要保障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着力破解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建设等问题,《条例(草案)》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结合河南省老龄人口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适当提高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提高至0.2平方米。

 

  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七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全省现有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床位37.6万张,还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条例(草案)》专章规定了机构养老服务。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安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需要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六倍。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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