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职鉴办〔2011〕25号
各鉴定站:
为加大养老护理员培养和选拔工作力度,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我们制订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赵永、孙钰林
联系电话:010-61595449.5400.5454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一)鉴定职业:养老护理员。
(二)鉴定等级: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
二、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一)鉴定依据: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相应级别的《培训教程》。
(二)鉴定内容:各职业鉴定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的对象
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四、鉴定申报条件
详见附件一。
五、鉴定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申报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进入“网络报名系统”(见附件二),网上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提交后,打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为了减少证书错误率,各考生务必从“网络报名系统”打印鉴定申报表)。
(二)单位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者,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相关材料原件接受审查,审查合格者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三)省级审核:单位人事部门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可以地市为单位,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部门或者所属的鉴定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鉴定所需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
1.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请务必从“网络报名系统”打印,一式二份);
2. 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 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 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一式二份);
5. 与所从事职业相符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6. 结业证、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 与所报职业相符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8. 一寸、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
(四)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汇总并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和鉴定所需材料等上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汇总并参加培训。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等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汇总形成《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鉴定考试:培训合格者参加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鉴定资格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在标准教室进行,试时间为90 min)与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核时间为90~120 min)。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六)审核颁证:成绩合格者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上公示5日。如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nvq.net.cn/)查询。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和鉴定档案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邮寄本人。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学员。其他鉴定人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试行。
(来源: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