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就做好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联合印发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将原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8000元/年。
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当时确定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12档,最高档为5000元/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通知合理调整缴费档次,全省共设8个缴费档次: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各地最低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或者最高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启动缴纳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市、县(市、区)可以顺延一年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对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收益以记账方式归属于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权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各项收益综合测算后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明确,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待遇领取人服刑期间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充分保障相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据了解,截至10月底,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637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616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