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配建养老设施是土地出让前提 产权须移交民政部门
作者: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16-07-12

【导读】 日前,北京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同步配建养老设施。
 
  记者了解到,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民政部门确定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及时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并于60日内无偿移交给区民政部门。
 
  配建养老设施成土地出让前提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为了确保配建养老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本市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责任,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出台意味着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到验收的全程参与。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民政部门确定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
  规划部门也需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记者注意到,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此外,新建住宅小区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运营方的运营服务模式,采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直接参与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指导,确保形成符合地区实际、能够发挥服务效能的设计方案。
 
  养老设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标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应当报送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该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比如说需要建设2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就要参与到建设中去,按照养老设施的规范指导开发商如何建设,选择合适位置,不能找一个地下室。”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养老设施产权60天内移交民政部门
 
  “养老服务设施相当于土地出让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该无偿移交产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该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清单,包括: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如果未按照要求到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产权移交完成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将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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