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者:   来源: 长城网  2017-02-17
 

  2月13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目前,全省在册电梯数量已超过21万部,近四年年平均增长26.9%。全省电梯使用单位数量已达2万余家,省内电梯维保单位已超过500家,与2010年相比,均增加一倍多。在使用领域上,新增电梯快速地从生产转向生活,住宅及公共场所电梯使用量增长较快,目前我省住宅及公共场所电梯数量已占电梯总量的60%以上。
  在运行质量上,由于不同单位之间安全管理和维保作业水平的差距,电梯故障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因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的《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在3月1号起施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围绕出现安全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环节,重点规范了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活动,以及与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乘客不得有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等6种行为。
 
  明确和强化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强化,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指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遇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离,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办法》针对“电梯安装后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未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约定不明”等五类常见情况,分别明确了使用管理单位。
  同时,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日常需要履行的使用登记、落实维保、定期报检、设置管理机构或人员、应急处置、安全评估等安全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乘客被困报警后须30分钟内到场施救
 
  《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要求“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此外《办法》还对维保单位的应急反应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设置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措施。
  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了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级监管并引入社会监督,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按考核评价结果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明确其它相关责任
 
  首先,明确了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做到从源头保障电梯安全。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其次,对电梯设计、建设和采购单位提出相关要求。针对一些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按相关设计规范采购和配置电梯,造成电梯负荷大、故障多等问题,规定“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即在设计、采购时就按要求考虑电梯的选型和配置,从而保障电梯的本质安全。
  第三,对电梯检验机构提出了要求。明确电梯检验机构安排检验的时限,同时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强调了电梯使用者的安全乘用责任。如“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并规定了安全乘用的六项要点。根据近年来国内多次发生的电梯伤害幼儿意外事件,强调了“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五,强调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义务存在重大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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