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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4月27日,我国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颁布,并决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军人保险法》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军人保险法》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军人保险法》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要求。《军人保险法》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保险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和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的方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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