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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锋,孙博: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趋势探索——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作者:   来源: 养老金融50人论坛  2018-01-24

  理事会是我国企业年金行业中,与法人受托并列的两大受托模式之一。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和年金行业不断发展,理事会模式面临一系列困境与挑战,导致理事会数量和受托规模占比连续下降。在此背景下,理事会转型势在必行。基于此,《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对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我国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趋势探索”的课题成果。本课题分为三部分:企业年金理事会发展历程与现状;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企业年金理事会转型路径探索。
 
  (一)内部困境
 
  一是理事会的法律定位与责任能力不匹配。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在年金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最终责任主体,但法律地位未得到准确界定。首先,根据人社部11号令,理事会未经法人登记,不属于法人组织。而根据非法人组织理论,理事会没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同时,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所以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种自然人联合组成的共同受托人。其次,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使得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由全体理事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必然导致清偿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导致年金理事会成员由于担忧责任问题导致投资决策过于保守,不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值。
  二是与法人受托机构同责不同权。理事会虽然从事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工作,属于金融业务范畴,但不是金融机构,与专业法人受托机构存在同责不同权的问题。人社部24号文明确规定,法人受托有权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从而实现计划层面资产配置,而理事会受托无权直投。这种行使受托职权的差异,阻碍了理事会部分受托职责的发挥,为企业年金实现长期保值增值的目标、实施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带来掣肘。
  三是人员配置与专业化不足。根据法规要求,无论是法人受托还是理事会受托,都应配备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从目前市场上部分法人受托机构的人员配置来看,平均每百亿的年金资产会配置30人左右的专业团队,而企业年金理事会中,平均每百亿资产规模配置人员仅为2人,这与法人受托机构相比差距巨大。同时,理事会成员大部分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相关人员缺乏企业年金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企业年金行业发展及资本市场研究能力不足,在受托履职方面与专业法人受托机构相比有一定差距。
  四是无法满足企业日益增加的受托服务需求。一方面,理事会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员工信息披露需求。随着员工对于企业年金的日益重视,定期信息披露和日常账户查询将逐步从仅对退休员工开放到全员开放,由此将带来系统建设、服务团队配置等诸多问题,为应对这些服务需求,理事会将付出很大的财力、人力成本。另一方面,未来员工个性化资产配置需求或个人选择权的开放,将使受托人在投资咨询、资产配置、风险管控、产品池构建等方面的职责更加深化,这对于理事会在专业能力、资源配备等方面都面临很大挑战。
  五是企业越位和缺位影响理事会工作。根据人社部11号令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作为委托人常有越位或缺位的现象发生。一方面,理事会作为企业内部的从属机构,很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决策干预,无法独立行使职责;另一方面,理事会中的企业代表可能同时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专注于企业年金管理,造成职责缺位,影响理事会的工作效果。
  六是体制机制市场化程度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内部管理方面的市场化机制不足,理事会易受委托人即企业的牵制,不能像法人受托一样保持独立受托人地位行使责权;另一方面,人社部11号令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导致大部分使理事会与金融行业法人受托机构在薪酬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缺乏对理事会人员的激励,更影响理事会对于市场中专业人士的吸引力,无法通过外聘的方式解决理事会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七是管理规模增加导致管理难度加大。建立理事会的企业往往年金资产规模较大且日益增加,使理事会在投资决策、管理人选择、人员配备、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面临很大困难。在投资决策方面,要考虑更加分散化的投资配置方式;在投管人管理方面,要考虑新增资金的分配或管理人的新增;在人员配备方面,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将大幅增加,相应的架构和人员也需要完善;在系统建设方面,为提高日常管理效率和资金监督效果,系统的升级和完善必不可少。
 
  (二)外部挑战
 
  一是企业年金远期面临老龄化挑战,基金收支压力将逐渐显现。从企业年金政策出台至今,受益于参保职工年龄结构优势,基金每年都呈现净流入状态,2010年以来,年均增量在1000亿元以上,2016年突破1万亿元。但与此同时,随着老龄化趋势加剧和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企业年金参保人数趋于停滞,2016年底参加年金计划新增员工人数仍停留在2325万人,增速仅为0.4%。而与此同时,企业年金领取人数则大幅上升,2012-2014年每年的领取人数基本保持在50万人,2015年达到89.7万人,2016年则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5.5万人。可以预计,未来企业年金还将呈现领取人数逐年增加,参加人数趋于停滞的局面,进而逐渐逆转。目前基金持续净流入的局面,面临较大支付压力。
  二是年金投资范围扩大,资产配置难度大。资产配置实质就是根据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期望,将资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种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整体性分配和风险安排。根据金融理论和国内外实践证明,投资收益的绝大部分(70-90%)由资产配置决定,特别是养老金投资更是如此。年金投资运营过往经验证明,单纯依赖投资管理人各自为战,不在企业年金计划层面进行整体配置和风险控制,无法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实现安全至上稳健增值的目标。为此,理事会从合规性管理逐渐向主动投资管理转变,未来资产配置将成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而资产配置对制度流程、信息系统、团队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要求很高,承担资产配置职责对理事会是巨大的考验。
  三是市场风险加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年金投资面临的市场形势越来越复杂,投资范围从最初二级市场标准化产品向一级市场和另类产品扩展,未来或将会参与全球资产配置,包括境外股票、债券、大宗商品和外汇等。理事会不仅需要不断加强资产配置能力,还需要建立全球资产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这对于理事会来说挑战很大。另一方面,随着利率下行趋势显现,为了保证年金资产保值增值,股票投资比例将逐渐增加,同时运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也将提上日程,年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难度越来越大。未来,年金投资将横跨多个资本市场,投资多类别资产,实施多种投资策略,必须建立强大的风险管理体系,这对年金理事会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是市场收益率下降,实现收益难度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GDP增速下降,资产收益率进入高风险、低回报时代。随着企业年金规模持续快速增长,资产端配置需要更加多元化、精细化、创新化。这对年金理事会专业能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年金十多年的发展,参保职工对其了解和熟悉程度逐渐加深,对收益率关注度也日益提高。如果将来年金投资收益率不理想,职工不满意,理事会将面临巨大工作压力,部分专业水平较弱的理事会将面临优胜劣汰的残酷竞争,被迫转为法人受托。
  五是养老金产品的出现,为理事会提出了新课题。养老金产品作为企业年金新的投资标的,充分利用了投管人优势,风格清晰明确。近几年的发展证明,养老金产品从整体投资收益和分类别投资收益方面都高于企业年金组合收益,目前企业年金基金中配置养老金产品的规模已经超过总体规模的五分之一。配置养老金产品能够提高投资管理效率、整合资源提高收益,将成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领域的趋势。作为年金理事会,一方面需要思考如何发挥投管人优势,为计划选择或定制不同类型的养老金产品,以提高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要在计划层面监控投资比例的合规性与投资风险,并评估养老金产品所带来的投资效果。这些难题的解决,都需要理事会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投入。
  六是理事会独立性可能面临一定冲击。一方面,经过十多年发展,企业年金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特别是建立理事会的都以大型企业为主,部分企业的年金资产规模超过百亿元,是一笔巨量长期资金。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企业融资能力逐步下降,部分企业萌生了将年金基金投资于本企业资产的动力,但是,如果投资比例过高,不但客观上存在自我投资容易放大风险的隐患,还可能出现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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