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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规则落地 确保“惠民利民”
作者:   来源: 中国商网  2018-05-28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5月1日起,随着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展开,税延型养老保险进入到了落地阶段。
 
  让利于民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在缴纳个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在计算个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掉部分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减少当前的税务负担。
  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到底能够节约多少税?据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人社局数据推算,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132元。以此收入计算,扣除五险一金1248.1元后,应税工资为5883.9元,个人所得税为133.39元。而实施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后,如果个人购买了该保险,应税工资可再扣除427.92元,即5455.98元,按此计算的个税为98.09元。与此前相比,减少了35.3元,降幅为26.43%。
  据悉,试点政策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做了税收优惠规定,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在个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了个人当期税负;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了个人收益;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该政策可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对社会、民众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对社会而言,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带动千亿保险市场,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市场规模性增长。对于民众而言,由于可在个税前列支保费,在降低个税负担的同时还能够多一重养老保障。其中,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是该政策的最大亮点,也是对民众的最大利好。”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然,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也并非没有门槛。根据暂行办法,经营税延养型老保险业务的公司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并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同时,还要求对于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根据暂行办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险公司董事长李艳华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核心内涵是通过税收递延,鼓励老百姓购买个人商业养老险,实现对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养老体系的补充,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和未来的养老质量。
 
  保险业新增长点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早在2008年,国家就曾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上海计划成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区。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4月12日,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特别强调,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遵循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到5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进入了启动阶段。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逐步推进,以社保、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体系三大支柱也逐渐完善。在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中,探索了10年的税延型养老保险终于在近期落地。
  根据工银国际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周琴的估算,根据现行的税收优惠,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相当于打了七至九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也曾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有利于调动起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
  周琴表示,假设试点在全国推开,将为保险业带来1800亿元新增保费,转换成新业务价值为0.5%的增长。宋清辉也认为,税延型养老保险改变了之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对于不断提高个人的养老质量意义重大。在此背景下,税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落地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也正在迎来一系列政策性机遇。
  不过,仍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涉及到财政、人社、税务等多个部门,且目前许多个人所得税扣税是由单位统一代缴代扣,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后如何进行纳税操作也比较复杂。宋清辉也提醒,税延型养老保险经营的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一定要首先保证参保者养老账户资金的安全,其次才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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