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长护险究竟如何落地?
作者:   来源: 智库养老  2017-12-13

  据悉,2018年1月起,上海全市将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然而面对这个“第六大险种”,不论是老人、家属,还是居家服务机构、养老院等机构都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本站特就此展开“追踪”,希望实实在在的帮助大家认识长护险,解决操作困惑。本期我们为大家带来长期护理保险追踪系列之各国特色长护险。在其他国家都管长护险叫什么?都有什么运行模式?支付模式?
  
  宗览
  目前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有四种典型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轨运行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私合作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全民社会保险模式。在这些模式中,除了美国以外,大多数国家都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建立了有独立融资渠道、强制性参与、人口覆盖面广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居家护理优先、实物给付为主、合理定义护理服务与医疗服务的边界和衔接机制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宝贵经验。各国的不同模式终究是由其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卫生体制)、执政理念、民众的观念和意识、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
  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不同,它需要对申请者的失能状况进行评估, 不同等级的失能程度享受不同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给予不同标准的保险金。目前以色列、德国和韩国的护理保险依据患者需护理的程度分为3个等级(德国正考虑将3个等级增加到5个等级)。法国依据失能程度的测量标准将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为6个级别。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需要支援2级、需要护理5级, 共7级。荷兰一般根据每周接受服务的时间划定8个服务等级。
  
  发展背景
  1995年日本政府首次提出“关于创设护理保险”的议案。1997年5月和12月《护理保险法》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表决通过。2000年4月1日,日本《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2005年,日本政府对2000年保险法案进行修订并颁布了《护理保险法修订法案》。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
  人口老龄化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因;
  医疗保险的财政压力是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直接原因;
  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是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因;
  文化价值观念是建立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动因素。
  
  管理主体
  政府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主体,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有各自明确的责任范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度整体框架的设计,护理程度的审定,对护理服务种类、价格等制定统一的标准。都道府县主要负责制度运作的指导,并提供护理设施和护理人员等。市町村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运营主体,或称保险人。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运营管理的特点是实行比较分散化的、独立的管理,目前作为运营主体的地方政府大约有3300个。这些运营主体的责任包括:一是,根据各自地方的情况设定保险费的等级、额度,征收保险费。二是审定护理申请人的资格、等级,并提供护理。
  
  保险对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具有政府强制性,40岁及以上的人员都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根据年龄将被保险人划分为,第1号被保险人和第2号被保险人65岁及以上的人员为第1号被保险人,40-64岁的人员为第2号被保险人。这两类被保险人的主要区别在,保费缴纳方式和收益对象范围。年金在18万日元以上的第1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直接从其养老金中划扣,其余第1号被保险人的保费由市町村个别征收。第2号被保险人必需终身缴费,直接从其收入中扣除。在受益对象范围方面,第1号被保险人只要需长期护理,经审定后自动获得护理资格。对于第2号被保险人,只有当他们患有初期老年痴呆、脑血管等与年龄有关的16种特定疾病时才能够获得护理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
  
  筹资机制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为了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日本长期护理的保险资金由三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即50%来自公费,50%来自保险费。公费部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按照2:1:1的比例分别承担总资金的25%、12.5%、12.5%为了平衡各市町村的支付能力,国家将拿出其负担资金的1/5作为调整补助金交付给那些低收入老人或高龄老人多的市町村。保险费部分,第1号被保险人承担总资金的17%,第2号被保险人承担总资金的33%。此外,为了避免保险对象过度使用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时需承担护理费用的10%。
  
  评估资格
  被保险人提出护理申请后,市町村派调查员以全国通用的标准化调查表到被保险人家庭中访问调查。调查表涵盖生理能力、行为能力、生活自理程度、精神状况等方面的85项调查内容。调查结束后,需对申请者的护理资格进行两次判定。首先,将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由特定软件程序对申请者是否需护理及护理等级进行分析,完成第一次判定。然后,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判定的基础上,做出最终评定。最终评定结果为不需护理、需支援或护理等级1~5。
  
  保险给付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为减轻家庭成员的护理负担,因此日本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以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所占比例极少。日本的护理服务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为鼓励老年人在自己家里接受护理,居家护理的护理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访问服务、日间护理、短期设施护理及居家环境改善等。社区护理是以社区为载体,利用社区内的护理设施、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如果在家中护理已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老年人可以到由都道府县指定的福利机构、保健机构或疗养医疗机构中接受专业机构护理。
  
  服务类型
  居家护理
  居家护理是上门为老人提供护理性服务,居家护理的老年人多数属于“要护理1”,其主要护理内容为:每周进行1次访问护理、1次访问看护、1次设施康复训练;专门机构护理是老人入住特定的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专门机构护理
  专门机构有“老人护理保健机构”“、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等,在专门机构养老的老人可享受 6 个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即“要支援”、“要护理 1”“、要护理 2”、“要护理 3”、“要护理4”“、要护理 5”.每一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护理费用规定。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