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赠予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案例

  王大爷与王老太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共育有三男一女共四个子女。王大爷于2001年因病去世,王老太继续居住于与王大爷共同购买的房屋中。

  2008年房屋拆迁,王老太直接将拆迁安置后房屋登记在大儿子之子——王甲名下。现王老太去世,四个子女整理财产才知道房屋已过户到王甲名下,四个子女因房屋继承权发生纠纷。王老太直接过户的行为是否有效?房屋是否能归王甲所有?

  律师点评

  上述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大爷去世后,王老太与王大爷的房产由王老太与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而王老太未经子女同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王甲名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二)王甲为刘老太的孙子,理应知道在王大爷去世后房屋不能完全为王老太所有。因此,王甲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及王老太的赠予行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虽然王老太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王甲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和王老太的赠予行为取得该房产。但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王大爷和王老太的子女们要想取得各自应有的房产份额必须通过诉讼来撤销王老太与王甲的房屋过户行为,然后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各自应有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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